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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对火诺利乌斯的法律进行了批评,该法规定:把一个脱离奴籍的人当作奴隶买回家的人或使这个脱离奴籍的人忧虑不安的人,要被处以死刑。孟德斯鸠指出:此法不应该使用“忧虑不安”这样一种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因为使一个人忧虑不安,完全取决于这个人的敏感程度。
模糊的法律很难避免司法官员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任意出入人罪。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从政策角度来看,模糊性条款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社会稳定,“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模糊的法律会让人无所适从,从而规规矩矩,但其代价却是彻底牺牲了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
这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流氓罪。当时的《刑法》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随后,又出台了特别刑法,将此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由于流氓罪包含了太多具有道德色彩的词汇,所以无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多么详细,都很难区分它与一般违反道德行为的界限,加上“其他流氓活动”这个包容性极大的“口袋”,导致流氓罪的打击面过宽。
当时有种说法“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几乎一切社会生活的不轨行为都可以论以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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